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给在逃人员钱构成包庇罪吗

发布时间:2025-12-29 | 作者:吴亮律师 15555555523(微信同号)
关于给在逃人员钱是否构成包庇罪,需结合具体行为性质和主观故意判断。
给在逃人员钱可能构成包庇罪,也可能不构成,关键在于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和行为目的。

1. 若存在“明知对方是在逃人员,仍提供钱款帮助其逃匿”的情况:此时提供钱款的行为属于《刑法》规定的“帮助其逃匿”的包庇行为,若被包庇者涉嫌的是犯罪行为(而非一般违法),则可能构成包庇罪。
2. 若存在“不知道对方是在逃人员,出于朋友/亲属情谊正常借钱”的情况:因缺乏“明知对方是犯罪的人”的主观故意,即使客观上给了钱,也不构成包庇罪。
3. 若存在“明知对方是在逃人员,但给钱的目的是让其自首而非逃匿”的情况:因主观上无“帮助逃匿”的故意,反而有促使其归案的意图,一般不构成包庇罪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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给在逃人员钱是否构成包庇罪,存在一些特殊情况会影响定性,以下是常见的例外情形及影响。
1. 因被胁迫而给在逃人员钱:若行为人是在被在逃人员以“伤害家人”“泄露隐私”等手段胁迫的情况下提供钱款,且未主动帮助规划逃匿,可能被认定为“胁从犯”,根据《刑法》第二十八条,应当按照其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。例如,戊被在逃人员己持刀威胁,被迫转账3000元,戊因“被胁迫”且未参与逃匿策划,最终被免于刑事处罚。
2. 给在逃人员钱的目的是促使其自首:若行为人明确告知在逃人员“给钱是让你去自首”,且有聊天记录、通话录音等证据证明,即使对方拿到钱后未自首,行为人也因“无帮助逃匿的主观故意”不构成包庇罪。例如,庚知道哥哥辛在逃,转账时留言“这钱你拿去买车票回来自首,争取宽大处理”,辛未自首但庚的留言被固定为证据,庚未被追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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给在逃人员钱时,部分行为可能因缺乏法律认知而踩中“雷区”,以下是常见的错误操作。
1. 明知对方是在逃人员仍多次转账,且刻意删除聊天记录:这种行为不仅明确符合“帮助逃匿”的包庇行为,还试图销毁证据,会加重自身的法律责任,甚至被认定为“情节严重”,面临更重的刑罚。
2. 被公安机关询问时,故意隐瞒给钱的事实或作虚假陈述:这种“作假证明包庇”的行为会从“可能的包庇行为”升级为明确的包庇罪,原本可能因“不知情”免责,却因虚假陈述被追责。
3. 主动为在逃人员规划逃匿路线并提供钱款:这种“积极帮助逃匿”的行为属于包庇罪的加重情节,若被包庇者涉嫌重罪(如故意杀人),包庇者可能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
若您已出现上述错误操作,建议立即咨询律师,寻求专业的法律补救方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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给在逃人员钱可能引发一系列法律风险,以下是需要重点关注的风险点及实例说明。
1. 被认定为包庇罪的刑事风险:例如,甲明知朋友乙因故意伤害致人重伤被通缉,仍转账5000元让乙购买车票逃往外地,甲的行为被法院认定为“帮助在逃人员逃匿”,构成包庇罪,判处有期徒刑1年。
2. 证据链风险导致“有理说不清”:例如,丙与在逃人员丁是亲属,丁以“生意周转”为由向丙借钱,丙未核实丁的情况便转账,但两人聊天记录中未提及“生意周转”的细节。公安机关调查时,丁供述“丙知道我在逃,给钱让我躲起来”,丙因缺乏“不知情”的证据,被检察机关以包庇罪起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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